2016-03-23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發文日期:105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電配售部配字第1058013734號
主旨:修正本公司「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技術要點」,並自105年2月5日起實施。
依據:經濟部105年2月5日經授能字第1050300096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三點為「發電設備應按其總容量併接至適當電壓等級之系統,並符合下列適用規定」並修正第五款規定,取消供電品質敏感地區逆送電力限制,其標準參照一般地區,即併接於高壓系統以不超過變電所主變壓器額定容量之30%為原則,超過30%者須依個案系統衝擊檢討後決定。
(二)修正第四點「責任分界點」第二款:配合「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計費方式」與「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分別自104年7月9日及8月4日起實施,以及本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將配合修正,爰非屬電業之發電設備與本公司系統連接之通路,由本公司負責興建及維護者,所需費用修正為依本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與本公司「營業規則施行細則」第113條分開處理。
(三)修正第五點「保護協調之規劃、設計安裝規範」第二款:併聯於低壓系統之併網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其變流器已具備防止單獨運轉(Anti-Islanding)功能者,放寬得免裝設逆送電力電驛(32)。
(四)修正第七點「系統影響規範」,並修正部分規定如次:
1、第二款「電壓變動率」:併接於380伏特以下低壓系統者,其電壓變動率由高低2.5%放寬為高低3%。
2、第四款「風力發電設備併接於特高壓系統上者應具備低電壓持續運轉能力(LVRT)」:第二目有關電壓回復後應持續運轉規定與第一目重複,故刪除第二目條文。
二、前述第四點第二款部分,在本公司「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作業要點」尚未完成修正前,暫依旨揭要點修正前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修正後要點內容,請至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power.com.tw)首頁/規章條款-用戶類項下點選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