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4
主旨: 公告 105 年度本局受理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期間及經費額度。
依據: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計畫。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 105 年 5 月 1 日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止。
二、補助預算總額度:新臺幣 350 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三、補助對象:於臺北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取得當年度能源局同意備案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四、補助基準:
(一)設置總容量逾 3 峰瓩,且在 5 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2 萬 5,000 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 5 峰瓩,且在 10 峰瓩以下者,其 5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 5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2 萬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 10 峰瓩,其 10 峰瓩以下部分依前 2 款規定補助;逾 10 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1 萬 8,000 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
五、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新品為限,其新品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
(一)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http://www.tepv.org.tw/),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二)登錄於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錄網站(http://www.tcpv.org.tw/)之當年度高效率類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應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計畫書」(附件1)一式 2 份向本局申請。
(二)申請人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有關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督導及考核及資訊公開等相關規定,請參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施計畫內容。
附件請上(http://www.doed.gov.taipei/ct.asp?xItem=176668893&ctNode=25602&mp=10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