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r Column

太陽能專欄

Q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會產生噪音及造成電磁波的危害問題?

A: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運轉時並不會產生噪音,系統的主要電力元件有太陽光電模組與變流器。因模組之輸出為直流電,因此不會產生高頻幅射問題。變流器之功能為將直流電轉換成交流電裝置,整體設備產生的磁場強度約等同一般電器(如電腦)的強度,並遠低於環保署的環境建議值,符合人體安全規範,並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如EN 6 1000-6-2與EN 61000-6-3),故使用上無電磁波危害人體之疑慮。

即使在屋頂裝置高達 2 萬瓦的太陽能板,它所產生的電磁波,約僅相當於一台一般家用電器。太陽能板發電和基地台有很大不同,絕大多數人對此認知錯誤,電信公司的基地台,是不斷在發射無線電波;太陽能板吸收太陽能發電,只會產生非常微量的電流。

Q2|「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壽命有多長?

A:大多數太陽能發電模組產品的保固是20年以上,20年後,仍有超過百分之80的發電效能,直流轉交流的變流器產品保固期則為5年左右。

Q3:裝設太陽能光電系統有什麼好處?

A:裝設太陽能光電系統的好處不少,除了具有遮陽效果,還能幫助頂樓降溫約2到3度,若挑高3公尺設置,屋頂還能多出利用空間,更吸引人的是,太陽能光電系統產生的電力不但可供住戶自行使用,剩餘的電還可以賣回給台電,為家中創造額外的經濟收入。

Q4:建置太陽能有哪些銀行有貸款?

太陽光電發展是政府近年來重要的綠能政策之一,目前太陽光電技術雖已漸趨成熟,然而建置初期仍需投入一筆資金,為了減輕民眾負擔,提高設置意願,採用「PV-ESCO」模式下民眾無須負擔設置成本,只需提供屋頂,由太陽光電能源技術服務業者負責建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後續營運與維護,取得售電收入,民眾則依合約收取租金或分享售電利潤,形成雙贏局面。
 
「PV-ESCO」模式要能順利推動的關鍵之一,在於承擔投資建置與營運責任的業者是否能取得金流上的支援,因此為了建構融資環境,拉近資金供需雙方的距離,「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推動辦公室近年與金融機構單位積極溝通,並辦理一系列人才培訓和專門議題研討會或座談會,協助金融業有系統的了解太陽光電產業的優勢與潛力,同時掌握風險控管重點,縮短評估與投入時程,推出相關融資服務,以活絡國內產業發展。目前部份銀行設有專門服務窗口如下,如有需求者請逕行連繫。
 
此外,推動辦公室自101年起共舉辦過超過16場次的太陽光電融資議題研討與溝通座談會,迄今已有超過1,200多位金融專業人員與會,成為銀行界的光電領航員。金融業者若有意了解相關資訊或有其他疑問,歡迎連絡「陽光屋頂百萬座計劃」推動辦公室—陳小姐 / 電話:02-8772-886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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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賣電費率多少?

發展再生能源已成為全球各國普遍做為溫室氣體減量的重要對策之一,為加速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的設置能夠普及,經濟部能源局制訂了再生能源固定收購電價制度(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以補助之精神提供固定優惠費率,保障收購再生能源所生產之電力二十年。


收購類型如下:
1. 全額售電:白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全部賣給台電,家中用電則向台電購電供應。

2. 餘電售電:白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之電力,優先提供住家用電使用,若有餘電則賣給台電,發電量不足時,則向台電購電供應。
 


105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競標對象電能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類別分類裝置容量級距第一期上限費率(元/度)第二期上限費率(元/度)
太陽光電屋頂型1瓩以上不及20瓩6.48136.4813
20瓩以上不及100瓩5.21275.2127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4.80614.8061
500瓩以上4.66794.6679
地面型1瓩以上4.66794.6679
註: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上限費率:第一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者;第二期上限費率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
 
105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對象電能躉購費率
再生能源類別分類裝置容量級距上限費率(元/度)註
太陽光電屋頂型1瓩以上不及20瓩6.4813
20瓩以上不及100瓩5.2127
100瓩以上不及500瓩4.8061
500瓩以上4.6679
地面型1瓩以上4.6679
註:屬競標適用對象者,躉購費率為附表四之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電能躉購費率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但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部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即停止適用。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北部地區(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二點五。
Q6:太陽能系統設置有幾種類型?

目前太陽光電系統的設置類型有三種,除普遍採用的屋頂型(Roof PV Systems)與地面型(Ground–mounted PV Systems),還有建築整合型太陽電(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 BIPV)之應用。

屋頂型(Roof PV Systems)
廣義而言即是在屋頂上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將太陽光能轉換成電能,而太陽能版裝設在屋頂上同時也兼具遮蔭降溫的效果。屋頂型的太陽光電,結合房子也結合生活,是每個人都可以量力而為的發電方法,隨處可見的太陽光電系統,也是最好最直接的能源教育方式。

一般而言,若屋頂是平的,通常1瓩的太陽光電系統約需10平方公尺(約3坪)的設置面積,若屋頂是斜的,則為7至8平方公尺左右,而在相同面積下,使用較高轉換效率的模組產品,可裝設的系統容量也會較大。此外,在評估頂樓面積可裝設多少系統容量時,還須考慮到屋頂是否有女兒牆、水塔、樹木或附近是否有建築等會造成遮蔭的物體,以免降低系統發電量。

(圖為高雄駁二藝術特區)

地面型(Ground–mounted PV Systems)
即主要設置於地面上的太陽能發電系統,國內台中龍井太陽光電發電廠即為主要案例。


(圖為台中龍井電廠)

(圖為屏東養水種電案例)

建築整合型太陽電(BIPV)
建築整合太陽能(BIPV)是使用太陽能版取代傳統建築材的一種應用方式,以建築設計手法,將太陽光電板系統導入建築物外殼構造,使建築物本身成為一個大的能量來源。除了取代既有建材,並可降低初置成本,應用於大樓帷幕牆、屋頂、採光罩、遮陽棚、遮陽版、雨遮等,不僅可增加建築節能的效益,同時兼具美化外觀之功能。

因為在設計階段就考量,所以發電率和成本比值最佳,天窗和外牆是通常最大的接光面,及為一棟綠建築。可部分或全部供應建築用電,現有建築也可能用改裝方式成為BIPV建築。


(圖為高雄市運館)

(圖為屏東海生館)

Q7:太陽能系統設置的流程

 

Q8:公寓大廈可以安裝太陽能嗎?

A:
1.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2/3以上出席,出席3/4以上同意)
 *第32條:依第31條未獲致決議 ,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1/5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5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第33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依第 34 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 (註:屋頂不得約定專用)
2. 未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註:細節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Q9:何謂「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A:「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是與電力系統併聯運轉,且傳送多餘電力給電力公司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併聯型系統輸出之併接點可以設置在住戶擁有之內線,或位在台電公司之外線,端看設置者之電力應用與收購類型而定。

Q10:如何設置評估保養模組?

如民眾有意願裝設太陽光電系統,其設置評估資訊如下:

  • 日照充足:太陽光電之裝設地點應避免周圍建築物遮蔽,電池模板宜面向南方,傾斜角度約為22-25±10度。一般來說,空曠無遮蔽的大樓頂樓、南向無遮蔽的斜屋頂,都是可以考慮的設置地點。
  • 週邊環境:考量建築物空間、鹽害雷害、腐蝕氣體、風況、天候、溫度、防潮、排水、落塵、鳥類多寡等等。
  • 建築結構:樑、柱載重程度與外牆強度等,並確認建物與土地之合法性。
  • 電器設備:電器設備現況與安全性。

 
影響太陽光電系統發電效率因素如下:

  • 陽光光譜變化:模板效率受太陽光光譜影響
  • 日照量變化:日照量影響模板電力輸出
  • 陽光蔭影:遮蔽影響會導致模板功率的輸出
  • 模板溫度:模板溫度升高,效率降低
  • 太陽電池/模板特性差異與不匹配損失
  • 負載匹配:負載未配合最大功率輸出

 
保養狀況影響系統運轉與發電收益,良好的系統設計與元件選用是降低維修需求的關鍵,以下提供民眾太陽光電系統保養等相關資訊:

1.設置者可負責之項目

  • 光電板清潔(灰塵、鳥屎及樹葉等排除,須注意安全)
  • 變流器清潔(通風口/散熱片灰塵或蜘蛛網等排除)
  • 支撐架防蝕清潔(視狀況,須注意安全)
  • 配管、配線肉眼檢視
  • 變流器視窗或燈號運轉訊息檢視、電表發電量觀察
  • 發現異常後,通報系統廠商進行維護


2.系統廠商負責項目

  • 定期現場巡視與系統檢測
  • 故障檢測與換修
  • 網路系統營運管理服務等


全台日射量參考

為讓民眾在評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能先行瞭解各地日輻射量,作為設置判斷的參考,經濟部能源局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合作,由中央氣象局提供全天空日輻射量之原始監測數據,並由本局依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常用的方式來呈現,進行資料統計與單位轉換,下表為100-103年度經濟部能源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各縣市回報發電量平均值,供民眾參考。


*各年度全天空日(輻)射量與推估年發電量統計 日(輻)射量單位:kWh/m2、發電量單位:kWh/kWp

Q11:如何認識太陽光電
Q12:各國電價是多少?

依據國際能源總署(IEA)2015年8月發布之最新統計資料與亞鄰各國電價資料,2014年我國住宅電價為全球第3低,工業電價為全球第4低。

2014年各國平均電價比較國際能源總署(IEA)2015年8月發布之最新統計資料與亞鄰各國電價資料

住宅用電比較圖
住宅用電比較圖
 
Q13:何謂第一型、第二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經能字第09904602570號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經能字第10004601110號修正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經能字第10104607060號修正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經能字第10304602010號修正 
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經能字第10404602940號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或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第三條  本辦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指本辦法所規定申請同意備案至取得設備登記之程序。
二、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電業依電業法規定,設置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發電設備。
三、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電業法規定,設置容量在五百瓩以上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四、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裝置容量不及五百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
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六、風力發電設備:指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七、風力發電離岸系統: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八、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指利用圳路之自然水量與落差之水力能,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九、圳路:指灌溉水渠或其他用途之水流渠道。
十、地熱能發電設備:指直接利用地熱田產出之熱蒸汽推動汽輪機發電,或利用地熱田產生之熱水加溫工作流體使其蒸發為氣體後,以之推動氣渦輪機之發電設備。
十一、海洋能發電設備:指可轉換海洋溫差能、鹽差能、波浪能、洋流能或潮汐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十二、生質能發電設備:指利用農林植物、沼氣或經處理之有機廢棄物作為料源,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十三、廢棄物發電設備:指利用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經處理製成較直接燃燒可有效減少污染及提升熱值之燃料作為料源,轉換為電能且發電效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發電設備。
十四、燃料電池發電設備:指以再生能源為能量來源,進行氫氣與氧氣電化學反應並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十五、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轉換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第四條  下列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二、風力發電設備。
三、風力發電離岸系統。
四、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
五、地熱能發電設備。
六、海洋能發電設備。
七、生質能發電設備。
八、廢棄物發電設備。
九、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十、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各款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地點之一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一、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
二、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設置之土地地號於同一小段或無小段之同一段,且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或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之土地設置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設置之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為相鄰或相同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核准者,裝置容量免予合併計算。
無躉售電能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示範獎勵之風力發電設備,不適用前二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之規定。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據每年訂定之推廣目標量及其分配方式,決定受理、暫停受理或不予認定。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doc檔 odt檔 pdf檔),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相關法規核發之電業籌備創設備案文件影本。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規定核發之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影本。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設置場址使用說明。
(三)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但未供電者,免附。
(四)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
(五)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
(六)地政機關意見書(設置於屋頂者,免附),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川流式水力發電設備:農田水利會或水利主管機關出具之圳路使用同意函或其他證明文件。但由農田水利會或水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認定者,不在此限。
五、生質能發電設備: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來源,應為百分之百農林植物、沼氣或經處理之國內有機廢棄物之切結書。
六、廢棄物發電設備:發電設備所用燃料來源,應為百分之百國內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切結書,及廢棄物燃料來源、製程、熱值、發電效率、進料、成本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說明書。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或第四款至第六款應備文件不全而可以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申請人申請時未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六目文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申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如無需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約躉購電能者,得免檢附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至第六目文件。

 

第七條  前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並依第五條規定獲得年度裝置容量分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其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
三、計畫設置之發電設備數量、總裝置容量及設置場址。
四、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項。
前項審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開會審查。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條申請案未獲得年度裝置容量分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第八條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應自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辦理簽約;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自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辦理簽約。
未於前項期限內辦理簽約者,同意備案失其效力。
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同意備案文件日,視為簽訂契約日。
無需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約躉購電能之同意備案者,得免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約;惟基於供電安全、可靠度及電力品質考量,設備併聯及運轉仍需符合電業法及本條例相關規定。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逾第一項期限未辦理簽約,同一申請人於同一場址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意備案。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正當理由,中央主管機關除申請人所提理由外,並得就申請人之辦理簽約情形、簽約費率及相關因素審核之。

 

第九條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同意備案後,應依電業法規定取得電業執照;並以其電業執照視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
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同意備案後,應依電業法規定取得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並以其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視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於簽約之日起一年內,應完成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及併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備登記;逾期未完成設置及併聯,並申請設備登記或辦理展延,得依第六條重新申請同意備案。
前項規定事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屆期前二個月內敍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未於期限內完成併聯並申請設備登記或核准展延者,同意備案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申請人之施工情形、技術進步幅度及簽約費率審核之。

 

第十條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設備登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設備登記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doc檔 odt檔 pdf檔)。
二、中央主管機關原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完工照片及平面配置圖。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支出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安裝廠商出具之裝置容量證明文件及其產品型錄。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者,應符合該標準並取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檢驗機構或製造場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但設備所適用之標準於國內未有檢驗機構或製造場所取得認可者,得以製造廠出具之測試報告替代。
七、依電業法相關規定有關承裝及施作之竣工試驗報告;如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一百瓩以上,符合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者,應另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與監造之證明文件及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試驗報告。
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建築法規定應取得使用執照影本。但依法令得免請領建造或雜項執照者,應檢附設置場址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免建造或雜項執照同意備查函影本及竣工同意備查函影本。
九、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訂之購售電合約(無售電需求者,免附)及其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人如無需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約躉購電能者,得免檢附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文件。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於三十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就設備登記之審查,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會同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至現場查驗,申請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設置情形經現場查驗與設備登記申請表所載不符者,得令申請人說明並限期改善。

 

第十一條 前條申請設備登記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與設備登記申請表所載內容符合者,應發給設備登記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期間內補正。
二、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與設備登記申請表不符或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三、申請人拒絕、規避或妨礙查驗。
四、有違反法令之情形。
前項設備登記文件所載事項或內容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二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申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撤銷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登記事項不符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二、第一型及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之電業籌備創設備案或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准而變更經同意備案事項。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提供運轉資料之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終止運轉發電。
前項各款情形,按其情形得改善者,於廢止前得先通知限期改善。
第一型及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取得之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有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其設備登記失其效力。

 

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同一申請人於同一設置場址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第十四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本條例生效施行之日起至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施工或完成設置者,得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前項經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認定效力溯至本條例生效施行之日。
第六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前項申請認定案件準用之。

 

第十五條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發電設備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設置者得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填列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申請表,並檢附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及購售電契約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本條例施行前,設置者已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運轉,設置者未曾與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
三、運轉超過二十年。
前項設備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其設置者免附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影本,但應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及完工驗收、查驗或其他證明文件。前項第二款之設置者,免附購售電契約影本。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於第一項申請認定案件準用之。
第一項申請人自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日起六個月內,應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完成簽約,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人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備登記;屆期未完成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失效。

 

第十六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設備老舊、損壞及其他相關事由,申請更換與裝置容量有關之設備者,應經由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更換,且更換設備後之總裝置容量不得超過原設備登記之總裝置容量。
前項裝置容量設備更換後,應檢附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基於供電可靠度、電力品質、供電安全及購售電量等因素,經營電力網之電業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簽訂之購售電契約中,應約定併聯、運轉、更換設備及查核相關事項。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取得設備登記文件後,應保存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發給之電能躉購電費證明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維護)資料,以供查核。但無售電需求者得免備電能躉購電費證明。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得會同有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至現場查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Q14:如何選用品質良好模組?

建議選用榮獲金能獎之模組廠商或是依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陸作業要點登入之高效能模組

https://web3.moeaboe.gov.tw/ECW/populace/Law/Content.aspx?menu_id=2150

太陽光電模組產品登陸作業要點

http://www.tcpv.org.tw/

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

http://www.tepv.org.tw/

金能獎

Q15:想要建置太陽能系統,如何查詢有沒有饋線容量?

請連結台電網址查詢您欲建置太陽能系統之電號單即可查詢

http://www.taipower.com.tw/content/announcement/ann01.aspx?BType=24

或電洽各服務據點查詢

台電服務據點

星期一至星期五:

> 營業時間:08:00~12:00、13:00~17:00  > 繳費時間:08: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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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彰化縣各鄉鎮市
雲林區處*服務電話:(05)5323927*地址:64049雲林縣斗六市明德北路3段39號
*範圍:雲林縣各鄉鎮市
嘉義區處*服務電話:(05)2226711*地址:60043嘉義市垂楊路223號
*範圍:嘉義市及嘉義縣各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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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臺南市官田、麻豆、學甲、北門、新營、後壁、白河、東山、六甲、下營、柳營、鹽水、大內等區
台南區處*服務電話:(06)2160121*地址:70045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1段109號
*範圍:臺南市中西、東、南、北、安平、安南、永康、歸仁、新化、左鎮、玉井、楠西、南化、仁德、關廟、龍崎、佳里、西港、七股、將軍、善化、山上、新市、安定等區
高雄區處*服務電話:(07)5519271*地址:80446高雄市鼓山二路39號
*範圍:高雄市之鹽埕、鼓山、左營、楠梓、新興、旗津、前金、橋頭、梓官、岡山、路竹、湖內、阿蓮、燕巢、大社、彌陀、永安、田寮、茄萣等區全部及三民、苓雅、前鎮等區部分
鳳山區處*服務電話:(07)7410111*地址:83069高雄市鳳山區青年路1段100號
*範圍:高雄市鳳山、旗山、美濃、林園、大寮、仁武、鳥松、大樹、桃源、內門、杉林、六龜、甲仙、那瑪夏、小港等區全部,苓雅、三民、前鎮等區部分
屏東區處*服務電話:(08)7322111*地址:9006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329號
*範圍:屏東縣各鄉鎮市
台東區處*服務電話:(089)322481*地址:95044臺東縣台東市正氣路38號
*範圍:台東縣各鄉鎮市
花蓮區處*服務電話:(03)8324101*地址:97050花蓮縣花蓮市中山路238號
*範圍:花蓮縣各鄉鎮市
宜蘭區處*服務電話:(03)9354800*地址:26045宜蘭縣宜蘭市舊城西路111號
*範圍:宜蘭縣各鄉鎮市
澎湖區處*服務電話:(06)9213111*地址:88052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120號
*範圍:澎湖縣各鄉鎮市
金門區處*服務電話:(082)325506*地址:89345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77號
*範圍:金門縣各鄉鎮市
馬祖區處*服務電話:(0836)26300*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259號
*範圍:馬祖地區各鄉鎮市
Q16: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屬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工程費計費方式為何?

一、若設置者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8條規定,選擇自行興建及維護併接至既有電網併接點之線路,且既有線路無需加強電力網時,則免收併網工程費。

​二、有關同一場址之裝置容量合併計算,將比照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並依下表個容量級距(kW)之費率採累進方式計收併網工程費(以低壓16kW併接為例,扣除50kW免收併網工程費後,剩餘110kW部分,其中50kW以1,050/kW收費,60kW以1470元/kW收費):

三、併網工程費計費方式,除依前述情形免收或按併網容量級距收費外,不再另收取利用未滿三年既有線路部分之費用。
 

併接方式

容量級距
(kW)

計費方式

固定併網容量計費

 

0~不及50(屋頂型)

免收

低壓

50~不及100(屋頂型)

1,050元/kWx裝置容量

100~不及500(屋頂型)

1,470元/kWx裝置容量

高壓

50~不及500(屋頂型)

630元/kWx裝置容量

備註:
1.  本表計費方式每1kW單價係以103年度併網工程費用實績(含稅) 加計5%維護費訂之,每2年檢討修訂。
2.  每一申設案依本表計費方式所計得併網工程費總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小數四捨五入進整。
3.  設置者亦可選擇自行興建及維護。
4.  本表各項計費方式僅適用於本公司未新(增)設饋線或新(擴)建變電所情況,如需新(增)設饋線或新(擴)建變電所時,按本公司實耗工程費計收。

Q17:多晶矽和單晶矽有何不同?

矽原子依據不同的結晶方式,可區分成單晶矽多晶矽非晶矽

單晶矽的組成原子均按照一定的規則,週期性的排列,它的製作方法是把矽金屬(純度為99.999999999%,11個9)熔融於石英坩堝中,然後把晶種(seed)插入液面,以每分鐘轉2~20圈的速率旋轉,同時以每分鐘0.3~10毫米(mm)的速度緩慢的往上拉引,如此即可形成一直徑4~8吋單晶矽碇(ingot),此製作方法稱為柴氏長晶法(Czochralski Method)。用單晶矽製成的太陽電池,效率高且性能穩定,目前已廣泛應用於太空及陸地上

多晶矽的矽原子堆積方式不只一種,它是由多種不同排列方向的單晶所組成。多晶矽是以熔融的矽鑄造固化製成,因其製程簡單,所以成本較低。目前由多晶矽所製作出的太陽電池產量,已經逐漸超越單晶矽的太陽電池

非晶矽乃是指矽原子的排列非常紊亂,沒有規則可循。一般非晶矽是以電漿式化學氣相沈積法(Plasma Enhanced Chemical Vapor Deposition,簡稱PECVD),在玻璃等基板上成長厚度約1微米(μm)左右的非晶矽薄膜,因為非晶矽對光的吸收性比矽強約500倍,所以對非晶矽而言只需要薄薄的一層就可以把光子的能量有效的吸收。而且不需要使用價格昂貴的結晶矽基板,改採用價格較便宜的玻璃、陶瓷或是金屬等基板,如此不僅可以節省大量的材料成本,也使得製作大面積的太陽電池成為可能(結晶矽太陽電池的面積受限於矽晶圓的尺寸)。

Q18:輕微遮陰對太陽能板發電的影響?不可不注意(一)

 

 

太陽能建置,一定要考量有無遮陰,連一片樹葉、一根細桿都能影響發電效率!!!

Q19:輕微遮陰對太陽能板發電的影響?不可不注意(二)


Q20:何謂抵換專案?

一、抵換專案定義及類型 
        法源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於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溫管法第三條第十五項明確定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此外,本署依據溫管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作為本署推動抵換專案之法源依據。

抵換專案類型:抵換專案依照申請者資格分為計畫型及方案型,計畫型抵換專案申請資格為專案實際執行者或投資者,而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資格為整合管理專案及分配減量額度之單一權責機關(構)。

抵換專案實務作法:執行抵換專案排放源後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專案情境),與在照常營運的狀態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基線情境)相比造成了溫室氣體減量,而此減量績效可向本署申請認可取得減量額度。欲申請抵換專案減量額度之申請者,應依本署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專案計畫書與查驗機構確證後再向本署申請註冊,經註冊通過且執行專案後之減量實績經查驗機構查證及本署審查通過後,可取得減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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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換專案申請資格條件 
                申請者符合管理辦法規範執行抵換專案者即可提出申請。

 

三、抵換專案申請程序

        抵換專案申請程序分為註冊申請與額度申請兩個階段,以下將分別說明計畫型及方案型抵換專案之申請程序:

(一) 計畫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

申請者引用符合本署認可之減量方法研擬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並應選擇本署核可之查驗機構進行計畫書確證。具備溫室氣體查驗業務資格之查驗機構可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查驗管理區查詢。

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經查驗機構確證通過後,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註冊申請;計畫書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即完成計畫型抵換專案註冊。

(二) 計畫型抵換專案額度申請

計畫型抵換專案完成註冊後,依照註冊通過之專案計畫書執行專案並進行監測,並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減量績效且提出監測報告書,此外,應選擇本署審查通過的查驗機構進行監測報告書查證。監測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證通過後,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減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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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方案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

申請者引用符合本署認可之減量方法研擬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子專案計畫書,並應選擇本署核可之查驗機構進行計畫書確證。具備溫室氣體查驗業務資格之查驗機構可於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查驗管理區查詢。

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子專案計畫書皆經查驗機構確證通過後,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註冊申請;計畫書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即完成方案型抵換專案註冊。

完成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得於計入期期間研擬新增之子專案計畫書,應選擇本署核可之查驗機構進行計畫書評估作業,經查驗機構評估過後,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新增子專案註冊申請;計畫書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即完成新增子專案註冊。

(四) 方案型抵換專案額度申請

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其子專案完成註冊後,依照註冊通過之計畫書執行專案並進行監測,並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減量績效且提出監測報告書,此外,應選擇本署審查通過的查驗機構進行監測報告書查證。監測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證通過後,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減量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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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換專案申請檢附文件 
                抵換專案之註冊申請與額度申請應依管理辦法並檢附以下文件提出申請:

(一) 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註冊

1、申請書。

2、查驗機構出具之計畫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3、經確證之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1)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2)基線計算方法。

(3)外加性分析。

(4)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5)監測方法。

(6)專案活動期程。

(7)環境衝擊分析。

(8)公眾意見。

4、已申請先期專案者,應檢具抵換專案減量不重複計算文件。

5、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二) 計畫型抵換專案額度申請

1、申請書。

2、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3、經查證之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1)減量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2)監測成果。

(3)數據品質及減量成果。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三) 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註冊

1、申請書。

2、查驗機構出具之方案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3、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子專案計畫書各一份;其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內容如下,子專案計畫書並應依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內容項目填寫且具備一致性:

(1)減量方法組合應用說明。

(2)基線計算方法。

(3)外加性分析方式。

(4)子專案之新增條件。

(5)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6)監測方法。

(7)專案活動期程。

(8)環境衝擊分析。

(9)公眾意見。

4、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應檢具申請書、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查驗機構確認之子專案計畫書及評估報告,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始得申請新增子專案註冊。

(四) 方案型抵換專案額度申請

1、申請書。

2、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3、經查證之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1)減量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2)監測成果。

(3)數據品質及減量成果。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Q21: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用之評估

台灣有99%以上的能源依賴進口,民生與經濟都受石化源料價格的牽制,2005年2月16日國際管制溫室氣體排放之「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台灣雖然不是締約國,但也不應外於地球公民應盡的角色與任務。且近年來由於國外進口油價的飆漲及環保意識與全球溫室效應,使得減碳節能成為重要議題,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的自主性,乾淨與無污染特性再度受到重視,為此我國對太陽光電推動開始於2000年,經濟部能源局為提升國內民眾對太陽光電系統的設置意願、提供系統設置經費補助,並針對不同對象及用途逐年提出各式專案提供補助,至2009年累計推動量共7.4 MWp,2012年預估2萬戶60 MWp,本分所於2009年申請全額補助及2001、2007年申請半額補助(如表1、圖1、),所產生電力與台電併聯供牛舍及研究大樓使用,關於太陽光電的經濟效益如何,太陽光照射隨季節氣候時間隨時在變,固定發電量不易評估且光電板使用效率隨使用年限逐年降低,每一峰瓩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北部平均一天約可發2-3度電,中南部較高一天約3-4度電,太陽光發電系統之總體效益可分以下幾項:

一、經濟效益

  平常發電量可以減少電費支出,於電力輸配線路不及之偏遠地區與離島等裝置獨立型系統,其裝置費用遠遠低於電力公司進行遙遠之輸配線路設置,電力網停電時仍需用電之需求(防災與救難),設置併聯/獨立混合型,不會有缺電情形發生。太陽光電與建築設計結合減少建材用量,除達到發電效果外還可增加外觀視覺藝術景觀。

二、環保效益

  每kW的PV(太陽光電)每年可減少 9公斤氧化硫( SOχ )、16公斤氧化亞氮( NOχ )及2300公斤二氧化碳( CO2 )的排放(相較於礦物能源)。(資料來源:SOLAR-ELECTRIC POWER The U.S. Photovoltaic Industry Roadmap; p.10; 2001)依據台電公司估算台灣地區每一家庭之全年用電約3,564度,即每月平均用電量為297度,每日平均用電量約為10度,由上述之資料,一個家庭約裝置3~4峰瓩的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即約可滿足每日之用電需求。若裝置3kWp的家庭,相當於3,000平方公尺森林(6個網球場) 的綠化效果。

三、節能效益

  台灣自產電力佔台灣用電約78.4%,其中水力佔7.5%,火力佔51.2%,核能佔14.9%,再生能源只佔4.8%,每年額度都在變換中,主要為火力發電,地球資源有限,石化燃料總有一天會用完,如果利用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太陽能替代石化燃料,不但減少外匯支出並可以建立自主能源。太陽光電板吸收陽光發電同時有遮陰效果降低室內溫度,亦可減少能源消耗。

四、社會效益

  太陽光電發電量與太陽光強度成正比,台灣夏季溫、溼度均高,用在降溫設備之用電量極大,此時正是太陽光電發電量高峰季節,可以疏解尖峰用電量免受限電之苦,如有緊急災難發生斷電情況下,亦可提供電力。

五、產業效益

  太陽能發電系統是我國領先於世界之高科技產業,光電板研發與製造能帶動高科技產業發展,產業持續在研發不同種類光電板及如何提高效率降低生產成本,產品外銷增加國庫收入,不但提升我國高科技產業技術、爭取外匯並增加國民就業機會。

  太陽光電設置成本高,回收慢,以目前電價計算價格偏低,所以經濟部能源局有補助獎勵策施,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於中華民國98 年7月8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6471 號公佈實施共計23條,其中

1.

可將所發電力以高於是電價格回賣電力公司,縮短成本回收年限。(第9條)

2.

獎勵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第11條)

3.

政府新建改建公共工程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第12條)

  雖然施行細則尚未定案公佈,但地球石化資源越來越少,未來電價調漲可能性頗高,加上科技業技術研發、產量增加成本價格將會下降,再生能源與替代能源可見未來,然利用無污染之太陽能發電就是為減碳節能,所以評估經濟效益不能只用目前產生電量及價格來計算,但從整體環境保護的原則評估,亦應加入所有環境成本,例如光電板製程中產生碳量,光電板可使用15-20年後廢棄及NG光電板回收處理所需耗的碳量,整體評估才符合減碳節能之目的。以目前的電價而言,太陽光發電未必符合經濟成本,但以總體效益考量太陽光電使用仍有其必要性,仍宜評估適當場所積極推廣。

資料來源:http://www.tlrihc.gov.tw

   表1.新竹分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97年發電量

圖1、新竹分所裝置於牛舍屋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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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Q23:台電官網  106年各縣市太陽光電容量因數